某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某集团公司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均为国内较有影响的文具生产企业。文具公司是ZL200930231150.3号名称为“笔(AGP6710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文具公司在某网站上公证购买了某集团公司生产的中性笔。文具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犯,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集团公司作为有影响力的文具生产企业,在新产品的自主研发上更应投入更多的精力,对自身产品研发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应有较为专业的认知。但其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某文具公司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文具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对文具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故判令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日益加大研发投入,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司法实践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不断健全完善侵权判断标准。本案对外观设计近似的客观判断方法进行了探索,全面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避免结论主观化,对于生活中常见产品的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并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有效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和发展创新的营商环境。